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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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2款)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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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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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
【2006-7-26】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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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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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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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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