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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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第151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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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八)
(原刑法条文: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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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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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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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第151条第1款)
走私核材料罪(第151条第1款)
走私假币罪(第151条第1款)
走私文物罪(第151条第2款)
走私贵重金属罪(第151条第2款)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第151条第2款)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第151条第3款)
妨害公务罪(第27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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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八)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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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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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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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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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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