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3款)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08-6-25】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六条 [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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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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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2001/5/9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4月9日废止)
20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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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2012年10月23日废止)
199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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