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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338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1款)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第339条第2款)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0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341条第1款) 非法狩猎罪(第341条第2款)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第342条)非法采矿罪(第343条第1款)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4条) 盗伐林木罪(第345条第1款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

【2008-6-25】(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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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立案标准犯罪数额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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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相关解释:
1 (十五机关)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2022/10/28)
2 (两高)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附:“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答问)(2022/5/15)
3 (十四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2022/4/26)
4 (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附两高解读)(2022/4/9)
5 (最高法)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2022/1/20)
6 (最高法)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2/1/1)
7 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2021/2/24)
8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2020/12/18)
9 (两高两部)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2020/12/17)
10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2020/9/30)
11 (二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9/5/9)
12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2018/6/14)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8/2)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8/1)
15 (一高一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注意:2011/11/21补充规定) (2008/6/25)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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